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3次减刑即将出狱,劝父亲放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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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3次减刑即将出狱,劝父亲放弃申诉

原标题: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3次减刑即将出狱,劝父亲放弃申诉

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3次减刑即将出狱,劝父亲放弃申诉

5月11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其代理的河南“大学生掏鸟案”被判十年零六个月申诉案件的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

5月12日,新黄河记者从付建处了解到,闫某或将于5月27日出狱。新黄河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闫某在服刑期间共计获得3次减刑,减刑时长分别是六个月、六个月、八个月,累计减刑计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

5月12日晚,闫某父亲闫爱民告诉新黄河记者,为迎接儿子回家,他已经提前将儿子的房间粉刷一新,“新家具买不起,起码房间里要干干净净的,至于下一步就好好生活吧,争取早日给他娶上媳妇。”

捕鸟售卖及收购,大一学生被判十年零六个月

据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8日,闫某(时年闫某为郑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拘,同年9月3日被逮捕。

辉县市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14日左右和7月27日,闫某和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某购买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等,因此认为闫某、王某等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时年,闫某辩护人提出,闫某不知其所捉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未对该鸟进行虐待,现该鸟已被移送新乡市人民公园,与此同时,闫某为在校学生,且是初犯,应当从轻处罚。

辉县市法院一审认为,闫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闫某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闫某等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狱中3次减刑,父亲称尊重儿子意见或不再申诉

新黄河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闫某在入狱服刑期间曾先后获得3次减刑。

2018年12月20日,新乡市中院在闫某所服刑监狱提出对其减刑建议后,裁定对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0月28日,再次裁定对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月17日,第三次裁定对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27日止。

当年二审判决后,闫某父亲闫爱民不服,以闫某无犯罪预谋、犯罪动机,主观上不明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结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量刑过重为由向新乡市中院提出申诉。

2016年4月26日,新乡市中院驳回申诉。闫爱民不服,向新乡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16年9月26日,新乡市检察院驳回申诉。闫爱民又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2019年7月5日,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

“之前我是不服判决,所以才一直申诉。”5月12日晚,闫爱民告诉新黄河记者,他最近一次去探望儿子,得知儿子并没有继续申诉的想法,“我应该是尊重他的意见吧,等他回来后,一切以他的意见为准,眼下先把生活过好最重要。”

新黄河见习记者:刘钊

编辑:王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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