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宾客水倒的太满,被公司辞退,理由能成立吗?

那瞬间,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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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宾客水倒的太满,被公司辞退,理由能成立吗?

你见过这样奇葩的理由开除员工吗?!

这是发生在山西太原小亚身上的真实事件。

小亚入职山西某教育公司不久,任职该公司综合文秘岗位,仍在试用期的小亚只因一次给客户倒水过程中,公司认为其水倒过满,引发领导不满,将其辞退。

小亚称:“当时水加是多了一些,但距离杯口应该有1、2厘米,绝对没有溢出来,公司以这样的理由辞退我,并让我主动辞职,我不能接受。”并且公司并未向小亚支付试用期工资。

事发后,公司态度强硬,且有工作人员表示:“她该走什么程序,走什么程序,我不清楚!”

公司的这一系列操作,着实令员工心寒,也可以说视法律如无物!我们暂且不讨论倒水是多是少,也纠结于水究竟是否溢出,单凭这样的理由,企业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满足什么条件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如下: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致合同无效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亦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

也就是说,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才可以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合同。本次事件中,虽然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不是公司“空口无凭”这么简单说说就能成立的。

企业需要在招聘时向员工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明示所应聘岗位的考核依据以及考核标准,最终以考核结果确定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根据以往劳动仲裁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还有下列情况是也是可以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未通过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

2、具有传染性、精神类严重疾病,且故意隐瞒的;

3、虚假填写个人简历的,伪造学历、证书及相关工作经历的;

4、试用期内与其他员工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

5、拒绝接受上级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在具体录用条件不明确是,应当以是否胜任商定的工作内容为准。

不难理解,如果小亚在入职时,其岗位描述明确或者公司已经明确告知,该岗位主要或者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接待客户,且必须熟知接待礼仪及相关茶水文化,那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具有合理性的。

但如果仅仅是普通文秘岗位,岗位职责并未明确且未强调茶水文化的重要性,则很难以此为据,作为员工是否胜任岗位的考核标准,也无法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

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有哪些救济途径?

事件中,小亚还曾提到公司不仅将其辞退,试用期工资亦未足额支付。对于工资未足额支付,救济途径除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解决。

1、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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