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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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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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2、所以,该赠送行为 属于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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