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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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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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一般来说一条是要求具有法人资格,既法人执照,二条一般不会具体考量,三条一般也不考聊,四条无法考察,有的可能要求社保记录。

4、五条一般是一个检察院的查询函,依照招标公司要求给提供查询许可就行。

5、实际操作一般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

6、以上可以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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