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案明日宣判,以精神病鉴定保命能否实现?
原标题:吴谢宇案明日宣判,以精神病鉴定保命能否实现?
↑吴谢宇案二审开庭公告
5月19日,福建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吴谢宇案。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该院审理报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上诉一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宣判。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吴谢宇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二审时控辩双方争论的一大焦点问题,辩护人多次向法庭申请精神病鉴定。5月29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截至当日,法院尚未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未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此前的庭审中,吴谢宇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吴谢宇辩护律师曾向媒体表示,其保命的可能性、甚至唯一可能性是被鉴定为精神病。二审宣判在即,他被鉴定为精神病有可能吗?
↑图据央视新闻
截至宣判前一天
法院尚未答复精神病鉴定申请
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情况,吴谢宇的弑母动机较为反常,因此其精神状况备受社会关注,也成为了二审中的焦点问题。
5月19日旁听了吴谢宇案二审的一位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吴谢宇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吴谢宇辩护人在庭上表示,吴谢宇以极端手段杀害至亲,其作案动机和手段有悖常理,非一般意义上的正常人所能实施、所能理解。
因此,辩护人多次向法庭申请精神病鉴定。辩护人首先提到,吴谢宇具有精神病家族史——在吴谢宇的近亲中,三姑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四姑存在智力障碍。
辩护人还称,其提交的专家论证结果表明,吴谢宇不仅存在精神病家族史,其本人在案发前亦明显有悲观厌世情绪,曾多次尝试自杀,结合其作案动机和方式的异常,足以认定其作案时罹患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症状,并因重度抑郁发作导致“扩大性自杀”。吴谢宇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精神病鉴定一事,检察官在庭上表示,吴谢宇是经过预谋后作案,过程逻辑清楚,杀害母亲后,还有意识地去清理现场,这些行为都能说明吴谢宇完全有刑事行为能力,没有做精神病鉴定的必要。
关于辩方提出的吴谢宇有家族精神病史,检方补充了相关证据。检方确认吴谢宇的两位父系亲属分别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及智力障碍,但根据有关证人的证言证词,检方认为上述两位亲属的精神病症是外力刺激所致,而非家族遗传,否认吴谢宇具有精神病家族病史。检方认为,吴谢宇杀人时认知清晰,目标明确。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二审法庭上,法官就吴谢宇的精神状况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后,对于辩护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一事未明确表明态度。
知情人士还表示,二审庭审中,辩护人计划将一审未举证的吴谢宇母亲谢天琴日记、信件作为新证据进行举示,以此证明吴谢宇作案的主观心态,证明谢天琴的负性情绪对吴谢宇精神异常的影响,但合议庭以涉及隐私为由,称会庭后核实,择期组织举证质证。
5月29日,知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截至当日,也就是宣判前一天,法院尚未答复辩护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一事,亦未庭下组织对谢天琴日记进行举证质证。
↑吴谢宇(中) 视频截图
法律界人士解析:
何种情形下应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
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转述,二审时,吴谢宇辩护人在庭上称,为了确保案件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应当查明的重要事实,尤其是在辨方已经提出重要线索的情况下,法院更应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死刑案件更应如此。
广东律师胡朝晖是吴谢宇爷爷早前计划委托的辩护律师之一,他同样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事关案件的程序正义问题。
胡朝晖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吴谢宇弑母的动机,确有不符合逻辑之处,加上吴谢宇有两个姑姑患有精神病,所以并不能排除吴谢宇存在精神障碍、其弑母具有病理性动机的合理怀疑。胡朝晖表示,吴谢宇案一审的证据基本充分,但缺少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证据即“鉴定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何种情形下会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近日在媒体撰文介绍,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记录证明有精神异常史的;或者有精神病家族史的;或者虽没有明确病史,但有证人反映其明显异于常人、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的,再结合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有悖常理,一般应当启动精神病鉴定。陈碧认为,“再看吴谢宇案的情况,两位近亲都受外力刺激导致精神病症,这个概率未免也高了点。从常理看,可以启动精神鉴定。”
多位律师向记者介绍,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的标准模糊且并无强制性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一般较难启动。法律实务界不时有声音呼吁将精神病司法鉴定设为死刑案件的法定程序。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仁钬此前撰文表示,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保障人权以及客观公正履职之义务,其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实体上查明包括行为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等有关定罪量刑的全部事实,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精神病司法鉴定绝非单纯由辩方承当证明责任的抗辩事由,其本身便是司法机关内在的义务。”李仁钬介绍,根据瑞慈机构(The Rights Practice)的调研,北京市、广东省的法院已通过内部文件要求所有死刑案件进行精神病鉴定。
↑吴谢宇
被鉴定为精神病
就一定可以免死吗?
此前的庭审中,吴谢宇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吴谢宇辩护律师曾向媒体表示,吴谢宇保命的可能性、甚至唯一可能性是被鉴定为精神病。
胡朝晖律师表示,如果二审法院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患有精神病并且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则有改判可能。
精神病抗辩是死刑案件辩护中常见的抗辩事由,但被告人被鉴定为“精神病”或“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就意味着一定可以免死吗?从以往部分案例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2018年6月,一名男子在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1名家长。2019年5月,被告人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对黄一川的死刑判决。
据媒体报道,由于嫌疑人黄一川的种种异常,案发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红星新闻获取的一审判书显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黄一川有精神分裂症,其在该案中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注意到,《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朝晖律师也是黄一川案二审的辩护人,他告诉红星新闻,一审法院采纳了对于黄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但并未对其从轻处罚。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认为,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考虑到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而不同程度地削弱,故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一概而论。
法院判决认为,对于行为人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精神疾病影响不明显,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且具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情节的个别案件,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刑罚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也可以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予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之后,黄一川上诉,称其没有预谋杀人,是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上海市高院终审裁定认为,黄一川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维持死刑判决。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胡闲鹤 记者 任江波
编辑 潘莉 责编 邓旆光
↑吴谢宇案二审开庭公告
5月19日,福建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吴谢宇案。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该院审理报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上诉一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宣判。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吴谢宇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二审时控辩双方争论的一大焦点问题,辩护人多次向法庭申请精神病鉴定。5月29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截至当日,法院尚未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未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此前的庭审中,吴谢宇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吴谢宇辩护律师曾向媒体表示,其保命的可能性、甚至唯一可能性是被鉴定为精神病。二审宣判在即,他被鉴定为精神病有可能吗?
↑图据央视新闻
截至宣判前一天
法院尚未答复精神病鉴定申请
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情况,吴谢宇的弑母动机较为反常,因此其精神状况备受社会关注,也成为了二审中的焦点问题。
5月19日旁听了吴谢宇案二审的一位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吴谢宇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吴谢宇辩护人在庭上表示,吴谢宇以极端手段杀害至亲,其作案动机和手段有悖常理,非一般意义上的正常人所能实施、所能理解。
因此,辩护人多次向法庭申请精神病鉴定。辩护人首先提到,吴谢宇具有精神病家族史——在吴谢宇的近亲中,三姑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四姑存在智力障碍。
辩护人还称,其提交的专家论证结果表明,吴谢宇不仅存在精神病家族史,其本人在案发前亦明显有悲观厌世情绪,曾多次尝试自杀,结合其作案动机和方式的异常,足以认定其作案时罹患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症状,并因重度抑郁发作导致“扩大性自杀”。吴谢宇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精神病鉴定一事,检察官在庭上表示,吴谢宇是经过预谋后作案,过程逻辑清楚,杀害母亲后,还有意识地去清理现场,这些行为都能说明吴谢宇完全有刑事行为能力,没有做精神病鉴定的必要。
关于辩方提出的吴谢宇有家族精神病史,检方补充了相关证据。检方确认吴谢宇的两位父系亲属分别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及智力障碍,但根据有关证人的证言证词,检方认为上述两位亲属的精神病症是外力刺激所致,而非家族遗传,否认吴谢宇具有精神病家族病史。检方认为,吴谢宇杀人时认知清晰,目标明确。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二审法庭上,法官就吴谢宇的精神状况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后,对于辩护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一事未明确表明态度。
知情人士还表示,二审庭审中,辩护人计划将一审未举证的吴谢宇母亲谢天琴日记、信件作为新证据进行举示,以此证明吴谢宇作案的主观心态,证明谢天琴的负性情绪对吴谢宇精神异常的影响,但合议庭以涉及隐私为由,称会庭后核实,择期组织举证质证。
5月29日,知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截至当日,也就是宣判前一天,法院尚未答复辩护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一事,亦未庭下组织对谢天琴日记进行举证质证。
↑吴谢宇(中) 视频截图
法律界人士解析:
何种情形下应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
知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转述,二审时,吴谢宇辩护人在庭上称,为了确保案件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应当查明的重要事实,尤其是在辨方已经提出重要线索的情况下,法院更应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死刑案件更应如此。
广东律师胡朝晖是吴谢宇爷爷早前计划委托的辩护律师之一,他同样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事关案件的程序正义问题。
胡朝晖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吴谢宇弑母的动机,确有不符合逻辑之处,加上吴谢宇有两个姑姑患有精神病,所以并不能排除吴谢宇存在精神障碍、其弑母具有病理性动机的合理怀疑。胡朝晖表示,吴谢宇案一审的证据基本充分,但缺少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证据即“鉴定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何种情形下会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近日在媒体撰文介绍,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记录证明有精神异常史的;或者有精神病家族史的;或者虽没有明确病史,但有证人反映其明显异于常人、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的,再结合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有悖常理,一般应当启动精神病鉴定。陈碧认为,“再看吴谢宇案的情况,两位近亲都受外力刺激导致精神病症,这个概率未免也高了点。从常理看,可以启动精神鉴定。”
多位律师向记者介绍,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的标准模糊且并无强制性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一般较难启动。法律实务界不时有声音呼吁将精神病司法鉴定设为死刑案件的法定程序。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仁钬此前撰文表示,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保障人权以及客观公正履职之义务,其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实体上查明包括行为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等有关定罪量刑的全部事实,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精神病司法鉴定绝非单纯由辩方承当证明责任的抗辩事由,其本身便是司法机关内在的义务。”李仁钬介绍,根据瑞慈机构(The Rights Practice)的调研,北京市、广东省的法院已通过内部文件要求所有死刑案件进行精神病鉴定。
↑吴谢宇
被鉴定为精神病
就一定可以免死吗?
此前的庭审中,吴谢宇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吴谢宇辩护律师曾向媒体表示,吴谢宇保命的可能性、甚至唯一可能性是被鉴定为精神病。
胡朝晖律师表示,如果二审法院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患有精神病并且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则有改判可能。
精神病抗辩是死刑案件辩护中常见的抗辩事由,但被告人被鉴定为“精神病”或“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就意味着一定可以免死吗?从以往部分案例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2018年6月,一名男子在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1名家长。2019年5月,被告人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对黄一川的死刑判决。
据媒体报道,由于嫌疑人黄一川的种种异常,案发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红星新闻获取的一审判书显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黄一川有精神分裂症,其在该案中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注意到,《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朝晖律师也是黄一川案二审的辩护人,他告诉红星新闻,一审法院采纳了对于黄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但并未对其从轻处罚。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认为,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考虑到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而不同程度地削弱,故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一概而论。
法院判决认为,对于行为人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精神疾病影响不明显,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且具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情节的个别案件,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刑罚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也可以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予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之后,黄一川上诉,称其没有预谋杀人,是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上海市高院终审裁定认为,黄一川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维持死刑判决。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胡闲鹤 记者 任江波
编辑 潘莉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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