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有妇之夫交往,分手后男方强行发生关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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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有妇之夫交往,分手后男方强行发生关系,法院判了!

原标题:女子与有妇之夫交往,分手后男方强行发生关系,法院判了!

山东济南的李先生和薛小姐曾是一对情人,彼此还有生意上的合作。但2020年10月19日,当李先生再度闯入薛小姐住地,重复早前习以为常的“活动”时,“相爱相杀”由此开始。

薛小姐事后报警,称李先生强奸了她。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介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随后,薛小姐申请复议,但复议还是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薛小姐继续向济南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济南市公安局也维持了刑事复议的决定。

最后,在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介入下,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决定立案。2023年4月,案发两年多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先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首先声明,我对我儿子在外找小三的行为很不耻。作为一个有家室的男人,作为一个有孩子的父亲,他是不合格的。他找小三对不起我们,也让整个家庭蒙羞。”2023年5月15日,李先生的父亲(简称李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但回到案件,我认为这个判决有问题,我们已上诉。”

薛小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年多太不容易了,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争议1

自行开门进入女方房屋

男方钥匙从何而来?

2023年5月15日,受访者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2021)鲁0102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等官方文书显示,2018年12月,李先生和薛小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

刑事判决书截图

资料显示,李先生出生于1977年,比1990年出生的薛小姐大13岁。随后交往中,李先生朝薛小姐在济南经营的一家公司投入200万元,占股40%。薛小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运营,其和公司自有资金为150万元,占股60%。

在李父看来,儿子李先生和薛小姐后来所以起了矛盾,主要因薛小姐知道李先生有钱,得知他有媳妇后,更想取而代之。“上位”失败后,她就做了一个局,把他儿子送进了监狱。

但薛小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开始,她和李先生往来时,并不知道对方有家室。后来,薛小姐确实知道李先生有家室,“但他老婆在青岛,他们长期两地分居。”

得知对方有家室后,薛小姐称,她继续和李先生交往大概半年,这主要是因为李先生答应她,很快就和妻子离婚,然后和她在一起。

“承诺”迟迟没有兑现,2020年国庆期间,薛小姐和朋友去了趟西安旅游。她声称,期间,她遇到一个让她“一见钟情”的人。而国庆期间,李先生去青岛陪他的妻子,这也更让她狠心决定离开李先生。

2020年10月15日,薛小姐给李先生发短信说“回去清算清算(公司)吧,咱俩完了”,随后她不再接李先生的电话。

李先生在给她的短信回复中说:“对不起呀宝贝,我不该那样子,你看在我着急的份上,原谅我吧,我也是担心你啊。”

薛小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次,我是狠心和他分开。”旅游回来后,薛小姐回到历下区财富花园的租住地,李先生过去看她。期间,两个人谈了公司发展合作的问题,并再次发生关系。

变化是在2020年10月19日。

历下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20年10月份,薛小姐已明确告知李先生分手,并于10月18日晚修改了其租住房屋的门锁密码,次日(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先生来到薛小姐住处,发现门锁密码已被修改,遂到其车内取出该房屋的钥匙。

《起诉书》称,李先生用钥匙开锁进入房内并拿走薛某的手机查看,期间,二人发生争执,李先生掐住薛小姐脖子,抽出腰带吓唬薛小姐……强行与薛小姐发生性关系。期间,薛小姐采取指甲抓、咬李先生胸口等手段反抗。

起诉书截图

李先生为何有薛小姐租住地的钥匙?李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租那房子是他儿子给的钱,只是以女方名字租住罢了,之前小区里还有他儿子的停车位。

薛小姐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房租是她自己交的,但她和李先生间的一些费用,有些本就是公司的投入。此外,她声称,她并不清楚李先生为何有她房门钥匙,“他偷配的,那天我还以为他破门而入,当时我在睡觉。”薛小姐说。

2023年4月,一审判决显示,历下区法院认为,李先生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定李先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书截图

争议2

报警后她还曾给他“过生日”

原因何在?

对此判决,李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诉。李先生家属提供的《上诉书》称,2020年10月19日李先生与薛小姐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上诉人李先生的“暴力”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并没有违背薛小姐的意志,其行为并不是强奸。

此外,“从案发前双方之间的情人关系、经济纠纷,案发后双方又多次见面,以及薛某虚假诉讼的行为等,本案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不应当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上诉书》称,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李先生抽出腰带吓唬薛小姐、使用掐脖子、按压等手段制服薛小姐的反抗”,李先生表示,“这与事实不符。”

《上诉书》中,李先生表示,他进入薛小姐房间后,先拿了她的手机。因薛小姐交男朋友的事,他本来心里就不舒服,薛小姐又不让其看手机,这才出现两人抢夺的行为。

这一过程中,李先生承认有“掐其脖子、抽腰带”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与发生性关系没有关系,不属于发生性关系前的强迫行为。

《上诉书》提到,案发次日(2020年10月20日)薛小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明确表示“希望公安机关先不要对李先生采取强制措施”,当日,李先生在未被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也离开了派出所。

《上诉书》称,2020年10月23日,薛小姐以案发后上诉人(李先生)及家人没有一个明确态度为由,又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

“从薛小姐两次笔录能看出其是有明确目的的,是否想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就在于上诉人是否达到其要求。”《上诉书》称。

薛小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初在派出所,她想到彼此曾在一起,也有感情,就说了“再考虑考虑,不知道怎么办”,态度不明确,但没有说放他走,不再追究。

一审判决书载明,有两位证人证实,案发一个多月后,即2020年11月28日,李先生生日那天,薛小姐主动带着蛋糕给李先生过生日。“试想一下,如果真的被人强奸,杀他的心都有了,哪还有心情给强奸犯过生日?”李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哪是被强奸后的正常表现和行为?”

就前述疑点,薛小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公安还没立案,我一直在复议复核。在我的认知中,一码归一码。我公司的账户因他起诉被封,我想打听下,他是以什么名义起诉我的,所以我要问一下怎么处理。”

“我目的是打听一些东西,所以没空手去。”薛小姐说。

另据官方披露,案发前一天,李先生和薛小姐两次自愿地发生性关系。薛小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报案的前一天,我们谈分手,期间,我们两度发生了性关系,但也不是自愿的,主要是因聊到公司的问题,我内心纠结、犹豫了。”

“如果我执意分手,他就起诉我,公司就不能正常经营了。”薛小姐说,“他拿公司要挟我,公司是我一手做起来的,倾注太多心血,所以才又发生了性关系。”

李父称,2020年10月19日那天,他儿子进入薛小姐房间时,她一丝不挂地面对他儿子,所以“俩人又再次发生关系”。

“但这时我已经决定和他分手了,也改了门锁的密码。”薛小姐说,至于案发当天赤裸面对李先生的问题,“我有裸睡的习惯,不是因为他进入后,我主动脱衣服勾引他。”

背后

是否属于强奸?

警方和检方曾意见不一致

他们之间的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一开始,当地警方和检察院意见并不一致。2020年10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向薛小姐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就其控告自身被李先生强奸一事,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通知书

薛小姐对此不服并申请复议。2020年12月2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向其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称“原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相关规定“维持原决定”。

薛小姐随后向济南市公安局申请复核。2021年2月4日,济南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核决定书》显示,经审查认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维持刑事复议决定。

这意味着,从历下区公安分局到济南市公安局,均认定李先生和薛小姐间的性关系,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但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认为应该立案,并要求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谈到不符合立案的一些理由,历下区检察院则认为,案发当日,李先生在薛小姐强烈反抗下仍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历下区检察院就此给出的理由有3点:

第一,二人之间虽系情人关系且存在经济纠葛,案发前一天也在薛小姐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但无论李先生、薛小姐二人之间是否仍存在感情,上述理由都不能成为阻碍次日李先生强奸行为认定的原因。

第二,虽然李先生称,二人过去吵架时也曾多次以“强行与薛小姐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和好”,但薛小姐在后来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的配合及二人事后的和好行为,不能成为认定李先生本次不构成强奸罪的原因。

第三,李先生对薛小姐的反抗行为及其本人对薛小姐实施的暴力手段具有明确认知,其行为符合强奸罪关于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要件。

据此,历下区检察院2021年5月14日要求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在收到该检察院发出的《通知立案书》15日内,对李先生涉嫌强奸罪进行立案。

随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立案,历下区检察院起诉。今年4月,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先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王涵

图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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