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伦理文化中“习俗”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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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伦理文化中“习俗”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

原标题:西方伦理文化中“习俗”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

“西方”与“东方”是一个相对的地理概念,我们今天所说的“西方”,实际上是指“欧美文化圈”,其文化价值系统有着西方之为西方的那些特殊习俗的文化灵魂、核心价值、制度规范的道义。

所谓“西方伦理”是以古希腊文化为源头而形成的延续至今的以欧美文化圈为中心的伦常习俗。那么西方伦理文化中“习俗”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邓安庆教授在《西方道德哲学通史(导论卷):道义实存论伦理学》一书中,从西方伦理文化视角为我们提供一个思路。

西方道德哲学通史(导论卷)

道义实存论伦理学

邓安庆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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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是特殊地域的人群在其特殊的生活世界所养成的特殊习惯与习性。所谓“一方水士养一方人”,说的就是这种文化类型的特殊性。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习俗,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习俗。它们不可能普遍化,却因此构成了“文化多样性”。

西方伦理习俗的特殊性,首先是由西方文化的源头,古希腊神话和史诗所塑造的,因为神话和史诗都可以说是文化的基因、伦理的种子。与我们的“礼俗”基于乡土生活,尤其是从家庭伦理的等级关系中建立起来不同,西方伦理习俗是从城邦文化建立起来的,而希腊城邦文化的精神养料就是《荷马史诗》。

究竟《荷马史诗》为希腊伦理习俗带来了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从他们崇拜什么样的神就知道了。无论是《荷马史诗》还是赫西俄德的《神谱》,他们不仅不把神灵视为“道德的化身”,而且神灵们的生活按照我们古人的观念简直可以说就是“伤风败俗”“道德败坏”的典型,这一特殊性尤其明显。

按照《伊利亚特》和《奥德赛》的描绘,希腊最高峰奥林波斯山上住着以十二主神为核心的神灵仙子,他们俯视着、护佑着世人们的生活并与之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神话带给希腊人的是一个多神教崇拜的宗教。

虽然有宙斯这个“主神”,但这个主神似乎也不具有定于一尊、独霸天庭的威严,之所以缺乏这种威严,也许在于希腊人在根本上还是把他看作“人”,是人就有七情六欲、爱恨情仇,就有会死的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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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肉身”也会“死”,但他们死后还能化生,所以是可以不朽而永恒的,却又不像后来基督教崇拜的那个唯一的神,上帝,是正义的化身,是全善、全知和全能的神。希腊的神既不全能,也不全善,绝不是道德的化身,他们常常比一般人“坏得多”。

所以,英国学者狄金森指出:“希腊宗教的特点,似乎是与良心无关。”之所以与“良心”无关,就是神灵们根本就不是“道德”的化身,甚至反而按照我们的习俗就是“道德败坏”。

的确,希腊诸神都不是“道德”的化身,而是个个富有个性的、旺盛生命力,他们生活在“天上”,行为是“超道德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何在西方伦理中并不强调道德中心。

西方一直到18 世纪后才有现代人可以辨识的道德(moral)概念,他们讲“伦理”,不是讲“道德”。讲“伦理”对于古希腊人而言,就是追求美好生活,让个性得到张扬,活出人之所是,活出其旺盛的生命力之美,伦理就是让这样的生活成为可能的机制,作为其先天条件的实践原则。

当然,到了基督教文化之后,上帝这个唯一的神取代了希腊罗马的多神论之后,由于与犹太教融合,犹大人重视礼法(nomos )的传统才进入了西方,上帝(神)才不仅成为了道德的化身,而且代表的是至善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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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言,科斯嘉把西方规范性道德的传统追溯到《圣经·旧约》,才是完全有道理的。而像尼釆这样的希腊迷和希腊古典学专家,他对基督教道德恨之入骨,而无比欣赏古希腊那张扬生命与个性之强盛的超越善恶之外的强力 意志,所以他把“道德谱系”续到古希腊神话之根上。

希腊神话确实是关于个性与旺盛生命力的颂歌,这是希腊习俗之非道德性的秘密或原因,从而也奠定了西方后来把“德性”(注意不是“道德”)作为个性的完满实现,达到其自然性格和伦理气质之卓越与优秀这一非道德传统。

与后来跟犹太教融合起来的天主教禁欲主义理想截然不同,它没有强烈的道德规训(尽管强调自制与节制的美德),对身体欲望不仅没有罪恶感,反而只有审美的欣慰感和赞誉,因而它根本不知道何为戴罪修行的苦修道德。

在古希腊的神话与哲学中,无人不被其张扬的个性生命之魅力所倾倒,这也许就是黑格尔说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提起古希腊,无不油然而生一种家园感的理由。这种教养是美的教养,生命力的教养,而不是道德的教养。

当然,我们也绝不能因为诸神的生活谈不上什么家庭伦理,就因此可以说,整个西方的习俗都不重视家庭生活,不重视家庭中的夫妻之情、父子之亲、兄友弟恭。若如此认识西方,只能是我们自己认识的偏差而不是西方的实情。

神话与生活完全是两回事,在对真实生活的“伦理叙事”上,我们也应该区分哪些说辞是属于“形而上”的,那是“超道德”的“神话世界”,哪些说辞说的是“现象界”“属人之善”的伦理生活;同时我们也要区分历史上的风俗和现代性现实生活,这都是两回事。

从柏拉图开始,正义和友爱作为伦理原则就写在其哲学的旗帜上。这样的伦理学就不再是“为己”之学,而是“共存”之学,是在“共存”之“家”中,每个人都与他人在相互对待中相生而不相害地实现自己,成为最好的自己并因此完满实现良善生活的存在机制。

在这样的哲学智慧中,西方伦理风俗的特珠性,才突出地显现为重视“城邦伦理”,而不重视"家庭伦理”。因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脱离自然的无伦理状态,就必须过城邦生活,城邦生活才是人类共存的最符合人性,即人的社会性(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的动物)的生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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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生活为中心,而不以乡村单一家庭、家族生活为中心,确实是西方伦理习俗的特点。城市生活区别于乡村单一家庭生活的特点,就是不可能“自给自足”,因而其伦理的特点是从一开始就得考虑如何与他人共存,如何与“非亲非故”的他人交往。

如此不确定的交往网络,决定了城市生活的伦理原则首先考虑的是“义”而不是“情”。“义”必定朝向“公”,而“情”只是倾向于“私”。“公义”于是需要落实为“制度”“律法”,“私情”才落实为“心性”“意愿”。

因此,城邦伦理首先是制度伦理、规范伦理;其次是经济伦理、契约伦理。这些都构成对“私情”的约束、限制和规训,因此最终被纳入“道德”这个主观善的领域;“伦理”却一直保持在公共善、公共道义这个“客观善”的领域。

所以城邦生活以“共存”之“正义”与“友爱”为伦理,根本不会为私情、私交之“道德”留下什么空间。西方人直到18 世纪才有我们现在熟知的作为个人行为准则之规池的“道德”概念,古代一直只有“伦理”而没有“道德”概念,这看起来不可思议,然而却是“事实”。这一特殊性表明:西方人讲“伦理”却不重“道德”(现代意义上的);而他们讲“伦理”是讲人人共存相处之道义,而非“伦者,辈也”式的“伦常等级关系”中的“纲常”。

当然,“城邦伦理”也是“等级化”的,如柏拉图城邦中有“治国者等级”“卫国者等级”“农夫工匠”和“生产者等级”;在黑格尔的现代国家中,有“直接的实体性等级”——“农民等级”,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产业等级,普遍的等级—一公务员等级。

但这种城邦等级伦理的特殊性在于,划分等级的理由或理据是社会“分工”“功能”之差异,而不是私人生活中的长幼尊卑关系。这些等级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从属于国家有机体本身的功能,而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等级关系。

诚然,这一等级伦理也有一个“最大恶”,就是源自古希腊的奴隶制,把“奴隶”排除在“人格”之外,不承认奴隶是“人”。因而希腊化之后的“伦理”实际上都是为承认人都是人而斗争”,“主奴辦证法”实质上就是这一点。

* 本文节选自书中第二章《“习俗”的特殊性与伦理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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