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社保2020年新政策 2022浙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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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社保2020年新政策 2022浙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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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整内容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整相关规定

为健全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法正〔2014〕19号),现将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7月1日以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将实施。取得土地时,被征收(使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数量符合保险要求,且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的注册农业人员。

2.经省政府批准,已撤村建房的行政村、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全部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编内(含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和对象。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档次。

2015年7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新增参保人员缴费3.2万元,其中个人缴费2.2万元,政府补助1万元。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件的,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至380元。个人不缴费的,政府补贴3000元,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件的,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生活补贴按月发给90元。

三、具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衔接对象和范围

凡已参加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系列内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退休、退职人员)、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出国(境)人员、在押服刑人员等。不包括在收敛范围内。

2.连接方法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按照转换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转换。折算后,缴费年限往前推,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转换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终止。折算期不足5年的,不足部分可按简媜函[2013]138号文折算缴纳。

在劳动年龄组内,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规定折算后,从正常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可延长至15年,也可一次性缴纳年限不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补贴余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分配。其中,做

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各类社保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

5.其他规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被征地农民不愿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衔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应档次待遇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叠加享受(其中,女年满50周岁,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档次的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合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

五、其他

1.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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