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欣欣被判退还千万财产,“逼死老公”要负刑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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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欣欣被判退还千万财产,“逼死老公”要负刑责吗

原标题:翟欣欣被判退还千万财产,“逼死老公”要负刑责吗

文 | 阳晨

编辑 | 王蕊

“闪婚41天之后,因妻子翟欣欣索要千万财产,IT男丈夫苏享茂被逼无奈,在互联网上留下公开遗书,跳楼自杀”。时光匆匆,6年过去,人们对这条新闻仍记忆犹新。最近,这一事件终于等来了结果。

2018年,苏享茂家属将翟欣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苏享茂价值近千万的赠予,并要求对方返还近百万现金。2023年3月31日,本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对于基本案情,在之前的媒体报道中,已经有了披露,大致就是女方出于谋财目的与“工科男”闪婚,胁迫索取巨额资财致对方自杀身亡的“暗黑”故事,情节简直比小说还“小说”。而法院一审判决书也证实了公众的这一判断,即翟欣欣索要得手的是不义之财,法院判决结果也可以从民法典等法律中得到有力支持。

一旦该判决生效,对翟欣欣而言,不仅意味着“煮熟的鸭子飞了”,攫取的上千万不义之财尽数“物归原主”,更意味着,司法层面对其行为的全面否定,今后将面临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煎熬。但是,从网上的评论看,面对这一结果,很多人仍不满意。有人认为,“感觉从头到尾都是一步步策划好的局,只是高估了苏的承受能力,玩过了”,“恶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不仅要归还财产,还要让她判刑坐牢”,等等。这些议论并非都是无稽之谈。

根据民法典,赠与是法定的民事行为,丈夫协议赠送妻子婚前财产,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披着受赠的合法外衣,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他人公私财物,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院判决书显示,“翟欣欣与苏享茂婚恋,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为什么这一“受赠”行为可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被胁迫而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可以撤销。法院判决书中也表明,“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

根据以前报道,翟欣欣抓住了苏享茂的两个弱点,即个人有漏税行为,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称要让苏产品下架、倾家荡产,“使苏享茂陷于恐惧、恐慌,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放弃房屋所有权”,这些都证明存在胁迫事实。这种定性为“胁迫”的行为,固然带来民事上的后果,即相关民事行为可撤销,也不排除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从本案看,区别于一般性的民事胁迫行为,当事人除了以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恶劣手段,迫使被害人签订协议、交出财物外,还有涉及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的特点。根据两高《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为起点,本案涉及现金、汽车近千万,海南、北京两套房产,远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就本案来说,考虑是否定罪量刑,还有一个极其恶劣情节必须考量在内,即造成了苏亨茂的自杀身亡。对于敲诈勒索行为,造成被侵害对象死亡的后果,如果不具有直接联系的,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具体情节,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予以处罚;具有直接联系的,不应另外定罪,应将致人死亡的后果,作为敲诈勒索犯罪的“特别严重情节”,一旦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本案来说,苏亨茂的自杀,显然与翟欣欣的“胁迫”有关联。

也有人认为,从判决书公布的情况看,翟欣欣的所作所为,不无骗婚的迹象,理应以诈骗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法院判决书提到,“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期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但是,仅从这些“明显的经济特征”中,还无法得出,当事人把结婚行为作为欺骗工具、欺诈方法的结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以形式审查为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翟欣欣与苏亨茂的结婚,尚且不在行政撤销之列,认定“骗婚”乃至“诈骗”,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

不管怎么说,悲剧发生6年后,“索要千万逼死老公案”法槌落下,翟欣欣退还千万财产。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提上日程,给公众和苏享茂家人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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