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的法律规定(自留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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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的法律规定(自留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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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2、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3、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4、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5、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

6、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7、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8、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9、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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