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井田制度(井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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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井田制度(井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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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井田就是方块田.“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资源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编辑本段起源“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井田制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 ,贡为缴纳地产实物.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井田制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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