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未执行完毕可以构成累犯吗(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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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未执行完毕可以构成累犯吗(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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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

3、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4、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5、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

6、《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7、《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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