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发票抵扣法规(交通运输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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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发票抵扣法规(交通运输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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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非营改增试点地区,仍然按照7%抵扣。

2、二、营改增试点地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 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6、 根据上述规定,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运输发票抵扣方式涉及三种: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为发票所载进项税额,适用税率应为11%;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为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7%扣除率,发票上所载税率应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三是取得非增值税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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