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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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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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不得变更执行标的或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2、执行标的,也称执行对象,执行客体,是指由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并由执行机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

3、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标的有一个顺序:即先动产、不动产、再到财产性权益。

4、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果有证据能当即证明的,应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他本人认为最能实现其债权的执行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5、扩展资料:一、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6、是指人民法院依执行根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要求债权人充分举证证明,也无需法院查证证明某项财产确实于债务人所有或支配,更无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言辞辩论确认财产系债务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标的非抗辩性,不仅表现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有义务自报财产,而且表现在人民法院对查询存款、搜查或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方法的运用上。

8、人民法院应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这是一般原则,在必要时可以让债权人查报或债务人自报。

9、当债务人声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应通过查询、搜查等手段予以落实,绝不能以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10、这是由执行标的的特点所决定的。

11、二、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

12、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不得变更执行标的或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13、执行标的的法定性是由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性和拘束力的性质决定的。

1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标的。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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