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安瑾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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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您好,蔡蔡就为大家解答关于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同意追加的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此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且许多案件如果不允许追加被告,势必无法查清事实,增加当事人诉累。

2、不同意追加的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追加被告,被告作为原告的追诉方,其诉讼任务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地位是消极的、防御的,不能主动要求追加被告.究竟谁说得有道理呢?请各位赐教!!!民事诉讼是由于原告的起诉发动的,被告是原告起诉中选择的,想告谁,不想告谁,这是原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是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的。

3、但是如果要从诉讼法上找出根据才能回答主帖的问题,那么,现行的诉讼法不但没有给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而且也没有给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

4、诉讼法把追加被告的权力直接交给法院,让法院依职权行使这个权利。

5、不信请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8、”以上是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许多原告不同意法院追加被告,坚持起诉已经起诉的被告,这样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告对证据或者法律事实的认识不清导致的,比如某建筑公司材料员,每次购买建材,都为买方出具欠条,并注明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工地,原告以欠条起诉材料员,要求材料员承担责任,而材料员认为其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9、材料员要求追加被告建筑公司为被告,原告坚决不同意。

10、此时,法院一旦强行追加被告,在诉讼中,对于一个原告不想追诉的被告,法庭审理该如何进行?是否有法院强行介入当事人纠纷之嫌?在诉讼中我们到底是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以证据规则为依据作出判决(可能这样的判决不能反映客观事实)还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只要当事人有一定证据且依法申请,我们就追加呢?比如某建筑公司材料员,每次购买建材,都为买方出具欠条,并注明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工地,原告以欠条起诉材料员,要求材料员承担责任,而材料员认为其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11、材料员要求追加被告建筑公司为被告,原告坚决不同意。

12、此时,法院一旦强行追加被告,在诉讼中,对于一个原告不想追诉的被告,法庭审理该如何进行?是否有法院强行介入当事人纠纷之嫌?在诉讼中我们到底是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以证据规则为依据作出判决(可能这样的判决不能反映客观事实)还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只要当事人有一定证据且依法申请,我们就追加呢?追加被告适用于有遗漏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而必要的共同被告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通常在实体上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

13、但是这里所举例子,并非因为存在共同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而存在共同被告的情形,而是只有一个责任人,要么是材料员个人,要么是材料员所代理的单位,即如果材料员的答辩成立,材料员所实施的行为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14、因此,这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是主帖所讨论的追加被告的问题。

15、感谢山里人的热情答复!!!在司法实务中,被告追加被告是无奈之举,法律依据也不是很充分,但这样的审判实践却并不鲜见。

16、正如我所列举的建筑公司与材料员的例子。

17、原告仅以有材料员的签名没有加盖任何印章(但署名中有某某公司某某工地字样)的欠条或收到条要求其承担责任。

18、作为材料员的被告,仅有个人陈述,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为职务行为,明显处于诉讼劣势。

19、此时,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果仅以证据规则来判定案件的话我觉得属于机械的办案,不能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目的。

20、我同意山里人关于我所列举的例子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共同诉讼,而是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21、但在目前的中国法治环境下,案件当事人普遍法律意识淡漠,更谈不上能准确地运用法律找到适格的被告。

22、此时为查明案件事实,追加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被告成了当事人的唯一方法。

23、我个人认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在审理前发现也可以通知或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追加.追加当事人只有在属于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发生.被告也可以追加被告,但必须征得原告同意,包括法院以职权追加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4、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25、从该条可以得出一审中未参加诉讼,是指一审判决前未参加诉讼,判决前发现未参加诉讼完全可以恢复法庭调查和辩论,这样追加的当事人仍然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也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再者不会因程序违反183条而发回重审.所以举证期限内#092;法院在审理前#092;一审判决前追加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理论和法律规定.。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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