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社保缴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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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社保缴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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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产假期间社保的缴纳并无特殊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均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保费。

3、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社保数额,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保费。

4、个人应缴部分,由其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5、社保缴费的依据主要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6、 相关内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7、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9、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10、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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