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税发(2009 31号)

枯等流年忆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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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税发(2009 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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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4、第一节《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5、一、成品条件(同国税发[2006]31号)。

6、第三条: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土地开发、住宅和商业用房、其他建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的建设和销售。除土地开发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已竣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的产品已投入使用。

7、(3)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

8、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满足产品完工三个条件之一,无论是否满足收入实现的会计条件,也无论是否计算实际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都应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二。总收入的规定(同国税发[2006]31号)。

10、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是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企业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计入开发产品价格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费,应按规定全额确认为销售收入;不计入开发产品价格,由企业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付管理。

11、注:这里所说的发票包括企业开具的各种收据。只要是以企业名义收取的收据,都应计入收入;什么时候交,然后扣。(2)思维:6。预计毛利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案例7,费用扣除范围。第三,如何理解新个税法的立法原则。遇到土地闲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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