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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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

您好,蔡蔡就为大家解答关于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驳回申请复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书》,同时附送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决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4、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补正。

5、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6、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申请人驳回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驳回复审裁定。

9、裁定结果应书面通知驳回复审申请人。

10、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2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332条。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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