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

丶心若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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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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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据此,在各自发放地由支付工资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都应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并且扣缴税款环节可以分别减除费用。

5、3、个人具有依法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法定义务。

6、 4、在计算需补缴的税款时,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收入应合并为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税,只允许扣除一次费用。

7、补交时回居住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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