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文件 20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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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文件 20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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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驻闽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郑敏〔2015〕48号,以下简称《我省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关于生产经营机构的保险问题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归生产经营机构但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归生产经营事业单位但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尚未参保的暂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其转制为企事业单位的时间到位后:一是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前的离退休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二是企业改制到位时间前的在职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可以选择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体制内退休的,可在机关事业单位享受2014年10月1日前转制补贴。转换补贴标准为:2014年10月1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入本系统时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0.3%120。退休时,转制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分120个月发放,直至发放结束。今后,国家出台新的体制改造补贴措施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机构的编外人员和企业转制到位后的新进人员,应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我省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人员。

(一)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在我省参加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维持原退休养老金待遇标准不变,仍由原渠道支付。今后的待遇调整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二)已在我省参加试点,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但2014年10月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是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时, 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础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第二,你也可以选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由国家统一发放后的补贴)工资发放月数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2。

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国家统一补贴、绩效工资)缴费月数。

其中:1。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和标准化津贴之和作为参保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

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和绩效工资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

3.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从其他事业单位调入。

4.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

5.上一年度内工资标准发生变动的,确定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时,上一年基本工资、上一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上一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上一年绩效工资)应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汇总。

6.发放工资月数按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确定。

五、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统筹基金转移:转移的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不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年限)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基数的12%计算转移基金。

(二)个人账户转移: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历年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14年10月1日后的个人实际缴费本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分段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前为个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为按缴费基数11%确定的金额及利息,2006年之后为按缴费基数8%确定的金额及利息。转移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若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中止缴费:因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符合我省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六、关于改革启动时间与实施时点不同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改革启动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补缴月数为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月数,所需补缴金额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承担。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若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期间在两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负责补缴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结算,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承担相应时间段的单位补缴部分。

(二)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已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缴费且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照我省实施办法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并对已缴纳金额进行核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开核算,实行多缴抵缴(抵扣改革启动后应缴额)、少缴补缴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退休待遇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七、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规定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解决。

我省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养老待遇项目主要为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两项。改革实施前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的人员,改革实施后其退休待遇中的提租补贴发放标准不变,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改革实施后提租补贴标准提高的,增资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八、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调入不属于我省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单位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九、2014年9月30日前我省各级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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