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22022年福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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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22022年福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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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条例

各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经省政府批准, 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第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方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兼顾公平与效率。月标准增加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适当倾斜: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按55元调整。

(2)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的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18年12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56%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同一缴费年限,下同)挂钩的部分,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的月增加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后剩余月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1年以下,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由组织在审批退休时确定。

(3)适当倾斜部分。

1.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干部,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543元的,补足2543元后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合同制工人,1990年底前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按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该规定仅适用于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等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以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不再重复计算和缴纳。

(二)“5.12离休干部”,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发〔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以前办法与退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动词(verb的缩写)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

各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19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统收统付后,厦门市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调整养老金。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9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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