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苏农村养老保险 2022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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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江苏农村养老保险 2022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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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参保人员通过跨省流动就业方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按以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存款: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账,1998年1月1日后,按个人账户计入存款总额计算转账。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1998年1月1日以后每年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为基础,按12%的总和进行划转。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50周岁以上的男性和40周岁以上的女性,应在原参保地保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情况。再次,参保人跨省就业或在新参保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内支付的全部本息将转移归集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转移的参保人员,与被转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上述年龄限制,应在转移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点: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即可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原参保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同意受理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受理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部转移接续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确认。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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