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社保局 2022潮州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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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社保局 2022潮州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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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范围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含经民间投资登记为集体的关联企业,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与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女性必须参加所在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的社会。

第三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下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分为单位缴费和参保缴费两部分,以申报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7%的比例分摊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与国有企业相同);被保险人自1999年7月起缴费率为5%,每两年增加1%,最终达到8%。

(二)参保人员本人月缴费工资申报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至300%范围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60%至300%),每年5月底前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一次。

(3)被保险人缴费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由单位(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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