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个人简历(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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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个人简历(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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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3、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4、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5、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6、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8、第二十四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10、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1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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