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1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1号文件)

●坏嘙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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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1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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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者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者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当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9号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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